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田区消防设施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盐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区消防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下列消防设施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属于危大工程:
(一)高度超过24米的钢结构安装;
(二)大型复杂管道系统的安装与拆除;
(三)大型设备吊装及移动;
(四)复杂电气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五)其他可能对消防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危大工程施工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危大工程概况;
(二)施工计划及进度安排;
(三)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如需调整方案,必须重新经过论证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二)紧急疏散和救援程序;
(三)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流程;
(四)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危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积极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