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装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消防装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消防装修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防火、灭火、疏散等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 消防装修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消防装修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等内容,并规定相应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装修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等内容,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装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装修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消防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