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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16 16:35:08 本文标签:测绘 资质 管理 办法 

测绘资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章的管理,规范测绘资质章的使用,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资质章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测绘资质章是证明测绘单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重要标志,是开展测绘业务的法定凭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测绘技术能力和设备;

3.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4.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测绘资质章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技术能力及设备清单;

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测绘资质章;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测绘资质章仅限于持有者在开展合法的测绘业务时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使用。

第八条 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测绘资质章,防止遗失或被盗用。如发生遗失或被盗用情况,应立即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补办手续。

第九条 持有者应当在开展测绘业务时,在相关合同、协议、成果资料等文件上加盖测绘资质章,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持有者使用测绘资质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警告;

2. 暂停使用或撤销测绘资质章;

3. 罚款;

4.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