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建筑企业三级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取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及其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接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
第三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三级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建筑三级资质动态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三)市场行为规范情况;
(四)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五条 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数量及资格、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七条 市场行为规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诚信经营状况、遵守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及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等措施;对于信用良好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则可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企业动态监管结果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名单及其违法违规事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