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科学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理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为监理资质评审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的队伍。
第二章 组建与入库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库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2. 在工程监理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理论知识;
3.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5.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业资格。
第六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与监理资质评审活动;
2. 对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
3. 获取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4. 对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 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2. 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任何偏见或利益冲突;
3. 保守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5. 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监理资质评审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并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则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监理资质评审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