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内装饰装修公司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
第三条 装修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将装修公司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 甲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内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总造价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乙级: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近三年内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总造价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丙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近三年内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总造价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装修公司申请资质等级时,需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4. 近三年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装修公司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装修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要求。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装修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装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活动。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将取消其相应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