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及其资质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企业具备承担矿山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章 监管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负责全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标准;
2. 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3.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级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日常巡查;
2. 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3. 协助自治区住建厅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三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 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4. 工程进度及合同履行情况;
5. 资质证书使用及变更情况等。
第七条 监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场检查:对企业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进行实地考察;
2. 文件审查:对企业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
3.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
4.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八条 对于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投诉举报,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 组织专家对问题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
3. 根据核实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告知企业及相关方。
第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用档案。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证书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