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装资质证书的管理,规范消防安装企业的市场行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的企业及其资质证书的申请、审核、变更、延续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装资质证书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企业具备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消防安装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与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七条 消防安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八条 消防安装企业需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颁发资质证书;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