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和监督。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分工,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九条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禁止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安全出口处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章 公民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个人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五条 对在执行本实施办法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