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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19 15:06:51 本文标签:水利工程 招投标 宁夏 管理 办法 

宁夏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防洪、灌溉、供水、排水、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第四条 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 对于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通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进度安排、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内容,并按程序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任何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的行为均视为无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