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承包市场的管理,规范矿山承包行为,确保矿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矿山承包项目的资质核查工作。
第三条 矿山承包资质核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矿山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设计、施工能力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四)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
(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规定。
第五条 矿山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矿山承包业务。
第三章 资质核查程序
第六条 矿山承包资质核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质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申请受理:企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条件;
(三)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生产现场、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检查;
(四)结果公示: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证书发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矿山承包市场的行为,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