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矸山治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2 19:57:11 本文标签:矸山 治理 资质 管理 办法 

矸山治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矸山治理活动,确保矸山治理工作的科学、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矸山治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矸石堆放、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矸山治理资质是指从事矸山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等综合能力的证明。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矸山治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 申请矸山治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2. 具备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备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5. 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丰富的矸山治理经验和技术积累;

2. 在近五年内成功完成过至少三项大型矸山治理项目;

3. 拥有专门从事矸山治理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专业团队。

第七条 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绩要求,具体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经审核和技术评审合格后,由煤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相应的矸山治理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复审或换证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持证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煤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