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黔南州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禁止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开工的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到位,保障施工单位的资金需求。禁止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检测机构责任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检测业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