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服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服务质量及客户满意度情况。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以下事项: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投诉处理情况;
(三)变更事项,如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八条 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