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建筑桩基工程的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桩基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桩基资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确保建筑桩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建筑桩基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设计资质主要针对从事桩基工程设计的单位;施工资质主要针对从事桩基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申请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4.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5.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设备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申请施工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4.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5.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筑桩基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八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级别的建筑桩基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筑桩基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可予以延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建筑桩基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桩基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桩基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