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岩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是指对建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力量、设备条件、业绩情况、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
第五条 监管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以及企业自查等方式。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管方式,并结合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事件开展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随机抽查:监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所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接受监管。
第九条 企业自查: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给监管部门审核。自查报告应涵盖企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处理
第十条 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予以确认并公开公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直至撤销资质等。
第十一条 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二条 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