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娄底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娄底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临时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或者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或者其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绿化;
(五)公共秩序维护;
(六)车辆停放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保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