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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级物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6 08:59:43 本文标签:物业管理 福建 一级 办法 

福建一级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一级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较高资质等级、服务质量优良、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级物业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管理制度文本;

(六)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满足申请条件,并定期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册资本增减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降低或者撤销其资质等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