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及信用记录证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其原因,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八条 资质证书遗失、损坏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等信息时,企业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办或者变更手续。
第三章 资质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 持有《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北海市范围内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第十条 企业或个人在承接项目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持证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持证企业在承接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后,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北海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范围内酌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