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资质的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企业的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福建省工程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五大类。
第五条 申请各类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
6.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同类别资质的具体条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企业申请工程资质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十条 工程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如发生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延续;不合格的,则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