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内园林绿化市场的秩序,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园林绿化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园林绿化资质分为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及申请条件如下:
1. 设计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
2. 施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3. 监理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 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资质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园林绿化资质的审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园林绿化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园林绿化企业或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企业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