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知识

福建市政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6 22:38:54 本文标签:福建 市政 监理 资质 管理 办法 

福建市政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市政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市政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