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行业的管理,规范加固施工资质管理,保障加固工程质量,促进加固施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宁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是指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从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的资格条件和能力证明。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宁德市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企业设备清单及照片;
(七)企业的管理制度文本;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取得《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未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或单位,其《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将被注销。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取得《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取得《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变造《建筑结构加固施工资质证书》的。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