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西州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成果质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海西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单位应当向海西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测绘资质监管
第六条 海西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限从事测绘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海西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取得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海西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取得测绘资质单位的动态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海西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