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资质监督检查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孝感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工程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市建委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
第五条 市建委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建委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资质与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对申请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法颁发或撤销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市建委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市建委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三)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程序包括: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整改;
(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市建委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三)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书;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和个人,市建委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工程资质监督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