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资质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水利工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福州市水利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4.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福州市水利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则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持有水利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福州市水利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水利工程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福州市水利局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其资质证书将被注销。
第十条 持证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福州市水利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福州市水利局及其委托机构有权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按照批准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 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情况;
4.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福州市水利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改正;
2. 处以罚款;
3. 暂停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4. 其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福州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在资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