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环评市场秩序,提高环评质量,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评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人单位或组织。
第四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环评机构资质的审批、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环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人员配备,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申请相应级别的环评资质。
第六条 环评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以下材料:
1.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 近三年承担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目录;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定期接受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委托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技术评估。
第十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有弄虚作假、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及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中。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环评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业务活动直至整改合格为止;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实者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恶意举报或捏造事实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全省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环评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参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