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基本原则
本裁量基准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执法人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对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测绘项目内容和范围等行为。
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二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
2. 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测绘项目内容和范围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
3. 其他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处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且能及时纠正并消除影响的,可以不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则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执法程序
1. 立案: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及时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3. 审查决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执行: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履行义务。
五、监督与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本裁量基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