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电梯整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
(四)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