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电力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电力工程总承包是指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进行总承包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电力总包资质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总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电力总包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 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设计和施工能力证明材料;
3.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4. 近三年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颁发《江苏省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七条 江苏省电力总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适用于承担大型及以上规模的电力工程项目;乙级资质适用于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八条 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将甲级和乙级资质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具体分类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实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电力总包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警告、罚款、降低或撤销其相应等级资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