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内设计二级资质单位的管理,提高设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注册的设计二级资质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设计二级资质单位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动态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资质条件;
(二)技术力量;
(三)质量管理;
(四)市场行为;
(五)业绩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企业资质条件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二级资质的要求。
第六条 技术力量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
第七条 质量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与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市场行为考核主要包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诚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等。
第九条 业绩情况考核主要包括企业在近一年内完成的设计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等。
第十条 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动态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动态考核工作。考核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与被考核单位不存在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 动态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动态考核的企业和个人,在评优评先、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对于未通过动态考核的企业和个人,则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撤销其设计二级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