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清市工程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和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清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的劳务分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由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劳务分包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第八条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劳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水平,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共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双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双方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五条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福清市工程劳务分包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