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真空排水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内进行的真空排水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真空排水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评标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并且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类似项目业绩等。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解答其提出的疑问。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机构。
第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表等。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主持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指定。
第十三条 开标的程序包括检查密封情况、拆封和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等步骤。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评委会应依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报价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给招标人。
第五章 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十七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需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保障措施,以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