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岩市工程集中采购供应商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集中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龙岩市工程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龙岩市工程集中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于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警告:对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二)暂停中标资格:对于情节较重的行为,暂停其一定期限内的中标资格。
(三)取消中标资格: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中标资格。
(四)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多次发生不良行为的行为,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五)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龙岩市工程集中采购活动。具体期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七条 对于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重新申请参加龙岩市工程集中采购活动时,需提交整改报告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参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龙岩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组织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