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保护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 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文物保护监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人员
第五条 文物保护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文物保护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文物保护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 文物保护监理程序包括:监理合同签订、监理计划编制、现场监督检查、工程验收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四章 监理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文物保护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文物保护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施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文物保护监理业务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
(三)接受施工单位利益输送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施工单位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