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地籍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地籍测绘活动,维护地籍测绘市场秩序,保障地籍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籍测绘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籍测绘是指为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的测绘活动,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地籍图制作等。
第四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籍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籍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地籍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五)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地籍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取得地籍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证书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地籍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进行,并对所提供的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取得地籍测绘资质证书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海南省地籍测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