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规范其消防资质等级评定,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评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资质等级评定。
二、评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三、评定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2.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
3. 公共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歌舞厅等;
4. 国家机关和大型企业的办公场所;
5.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 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资质等级评定的重点单位。
四、评定内容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明确情况;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2. 消防设施与器材:包括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灭火器配置数量及类型是否符合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等。
3. 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员工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
4. 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是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是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评定方法与程序
1. 自评:被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2. 初评: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评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3. 复评:由省级或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 审定: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定,并确定最终等级。
六、等级划分与管理
根据被评单位在上述各项内容中的表现,将其划分为四个等级:
1. 特级: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 一级: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 二级:部分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4. 三级: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于不同等级的单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 特级和一级单位可享受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2. 对于二级单位要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进行复查;
3. 对于三级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