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消防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并说明整改要求。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委托的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持证上岗。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委托的机构有权对辖区内所有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以及服务质量情况等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