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设有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六)依法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申请成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场所性质、规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等。
第六条 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颁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审查。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
(三)员工是否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四)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行为;
(五)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得到落实。
第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情况,将给予适当奖励并保密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