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建筑改造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改造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建筑改造是指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结构、功能、外观等方面的改进和提升。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改造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建筑企业在申请或变更资质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
第五条 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降低或撤销其资质。
第六条 建筑企业在开展建筑改造项目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七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改造的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八条 对于在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建筑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