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四条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具体分类及标准依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等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至省级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特级和一级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八条 建筑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等事项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资质等级不变。
第九条 建筑企业需要延续其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延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