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第四条 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3.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 具有相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5.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
6. 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说明;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划分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或未获批准的,视为自动失效。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1. 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2. 参加并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
3. 持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4.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执业资格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登记后,在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相应的工程监理工作。有效期届满前需重新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登记或未获批准的,视为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