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海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具体分类及条件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取得虚假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