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勘查资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本市工程勘查活动,确保工程勘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本市工程勘查行业的健康发展。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勘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工程勘查资质管理,规范工程勘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查是指为工程建设提供地质、水文、岩土等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勘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北京市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3.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4. 主要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5.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并颁发《北京市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程勘察单位需要延续其《北京市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北京市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五年;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