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务市场及其相关活动。劳务市场是指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劳务市场的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劳务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劳务市场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名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六条 劳务市场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劳务市场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条 劳务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制度、求职者登记制度、招聘单位审核制度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劳务市场应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求职者和招聘单位的投诉。对于重大投诉事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劳务市场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求职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劳务市场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