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工程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取得工程资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本细则所称工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资质。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工程资质动态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的持续符合性;
(二)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三)企业工程质量的保障能力;
(四)企业诚信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方式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一)定期检查:对取得各类工程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工程质量保障能力等。
(二)随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
(三)举报核查:对社会公众举报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四)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诚信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评价。
(五)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管理。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六条 对于在动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整改: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暂停业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相关业务活动。
(三)降低或吊销资质: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降低或吊销其相关资质。
(四)行政处罚:对于构成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信用惩戒: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