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甲级为最高级别,丙级为最低级别。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金属结构、水工机电设备安装、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专业类别。
第三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记录。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三)近五年内至少承担过一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并且质量合格。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三)近五年内至少承担过一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并且质量合格。
第九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近五年内至少承担过一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并且质量合格。
第四章 资质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北京市水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北京市水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取得资质的单位,北京市水务局将颁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持证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换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水务局对取得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从事监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