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鹤壁市消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鹤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防火分区、疏散设施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临时消防设施。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