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福州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保养。
(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第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知识宣传。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畅通无阻。
(三)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或者避难间,并配备相应的逃生设施。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
(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