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水利设计行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水利设计质量,促进海南省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从事水利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水利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设计资质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设计单位申请水利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装备;
3. 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人员;
4. 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5. 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记录。
第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水利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装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4. 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 近三年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住建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的水利设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水利设计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证书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能力要求。
第八条 水利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省住建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住建厅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 水利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持证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并按程序申请补发或更换。
第十条 省住建厅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设计单位,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应建立和完善水利设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对持证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水利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